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细则全文
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细则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利用效率,保障市民的公共利益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由市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经批准可以开放使用的城市公共场所,包括广场、公园、街道、公共绿地等。
3. 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共享、安全有序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1.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2. 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的治安秩序,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市园林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4. 市街道管理部门负责街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5.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使用规定
1.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向市民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2. 使用城市公共空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在城市公共空间内举办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在城市公共空间内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空间内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空间内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等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7. 城市公共空间内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范围进行使用和维护,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修或者赔偿。
8. 在城市公共空间内应当尊重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景观。
9. 在城市公共空间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丢弃垃圾、焚烧物品等影响环境的行为。
10. 在城市公共空间内应当尊重市民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风俗,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11. 在城市公共空间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1
2. 在城市公共空间内应当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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